自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开始试点以来,范围涉及到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等25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79个县(含县级单位)、3200多万农户、1.24亿农民。1999-2007年,国家已累计安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3.85亿亩,其中退耕地造林1.39亿亩、荒山荒地造林2.26亿亩、封山育林0.2亿亩。据最新的2006年国家造林实绩核查,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总体质量良好,当年和历年人工造林面积核实率和核实面积合格率都在90%以上。工程进展总体顺利,成效显著,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,增加了林草植被,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;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,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,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。
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,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,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。为此,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,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,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, 2007年8月9日,国务院正式印发《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[2007]25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按照《通知》的要求,国家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,并安排专项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,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、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中部地区,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,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、农村能源建设规划、生态移民规划、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;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、农业部、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,负责指导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。同时,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,推进生态建设,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、封山育林的建设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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